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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德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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