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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倪明玄
被 告 廖文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簡上字第240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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