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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志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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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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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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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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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6、17日│107年2月23日 │ │
│ │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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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77號 │偵字第77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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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簡上字第181│ │
│ │ │730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 │107年9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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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簡上字第181│ │
│判 決│ │730號 │號(聲請書誤繕為「│ │
│ │ │ │107年度基簡字第797│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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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7月10日 │107年9月2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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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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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執 │ │
│ │執字第2655號 │字第370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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