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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呈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呈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呈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①以103 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5 月確定;
②以101 年度訴字第8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2 案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38840 號函核准假釋等節,亦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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