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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8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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