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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水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水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水木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李水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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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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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水土保持法 │ 水土保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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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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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06.27 │105年3月間至105 │ │
│ │ │年5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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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3068號 │ 偵字第419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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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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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1912號 │213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8.15 │ 107.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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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1912號 │213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7.09.04 │ 108.01.24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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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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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2959號 │執字第74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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