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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焜祥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焜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焜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6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447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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