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𧃇蔚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𧃇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𧃇蔚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於103年2月13日確定,之後,另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3年11月10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8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𧃇蔚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1月28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2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於103 年2月13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之後,其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3年11月10日確定,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書1 件在卷可徵,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堪認定。
嗣上開有期徒刑9年11月、9月之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2 年9月6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3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6月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34 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受刑人即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書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鼓勵受刑人即時醒悟改過從善,自己宜改不好宿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邪惡念心,不要一再想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及家人,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害家人呢?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損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損友嗎?損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自己用心甘情願悔改心,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
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願改過自新回頭,消凶聚慶,千祥雲集,大益身心,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