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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伍澄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伍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伍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於106年3月27日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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