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聲,289,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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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靚翮



具 保 人 吳晏迦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晏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晏迦因被告葉靚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工字第2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2 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該2 署送達證書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中地檢署通知、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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