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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家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李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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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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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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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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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11.06 │ 105年7月初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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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2502號 │ 偵字第473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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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116│ │
│ │ │319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5.31 │ 107.1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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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116│ │
│ │ │319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7.09.05 │ 107.12.27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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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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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備 註│執字第3224號 │執字第5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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