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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星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星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余星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9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⑤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上訴,由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⑦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⑧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⑨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上開⑤⑥⑦⑧案件,則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併與上開106年度聲字第875 號裁定所定之刑及前開③④⑨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376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月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12月11日。
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8 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376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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