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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宜興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宜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宜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9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37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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