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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偉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偉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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