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進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進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進生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揆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 │ │ │106 年3 月26日(│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21日 │106 年3 月25日 │106 年3 月26日 │聲請書誤載為107 │
│ │ │ │ │年3 月26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
│ │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676號(編號1 至1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
│ │字第990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4 月3 日 │106 年4 月4 日 │106 年4 月7 日 │106 年4 月10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
│ │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676號(編號1 至1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
│ │字第990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9 │ 10 │ 11 │ 12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4 月30日 │106 年5 月9 日 │106 年5 月12日 │106 年6 月11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偵字第3271號、第│
│ │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3442號、第3458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
│ │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990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676號(編號1 至1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
│ │字第990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 編 號 │ 13 │ │ │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6 月2 日 │ │ │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 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792號 │ │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189號 │ │ │ │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12月28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189號 │ │ │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2 月11日 │ │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 年度│ │ │ │
│ │執字第1027號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