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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敬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敬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敬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周敬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查,附表編號4所示,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0號案件乃判處「周敬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後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程式不合法予以駁回上訴,因僅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有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其餘並無其他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職是,上開科罰金部分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受刑人周敬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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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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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竊盜 │
│ │通危險 │通危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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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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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8日 │107年1月17日 │10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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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115號 │偵字第677號 │偵字第40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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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交易字第 │107年度交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438│
│ │ │21號 │41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5月7日 │107年7月18日 │1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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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交易字第 │107年度交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438│
│ │ │21號 │41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年7月16日 │107年8月6日 │107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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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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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2466號 │執字第2876號 │執字第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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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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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 │通危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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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併 │ │ │
│ │科罰金新臺幣12萬│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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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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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51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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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交易字第 │ │ │
│ │ │90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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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交上易字 │ │ │
│ │ │第19號(上訴程式│ │ │
│ │ │不合法)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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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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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 │ │ │
│ │執字第88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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