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聲,342,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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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華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後,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42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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