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聲,352,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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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判決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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