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泓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泓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接續執行,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泓毅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107 年4 月1 日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8 年3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2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7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8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9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六、其因上開編號一、二所示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74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因上開編號三、四、五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36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於107 年4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