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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弈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弈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弈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案件,先後經⑴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部分2罪再經本院另以106年度聲字第9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⑵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5年度基簡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部分之2罪又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⑶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⑷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8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各案經接續執行(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3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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