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英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受刑人連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6月16日 │ 105年6月13日 │ 105年9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基隆地檢105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19號 │毒偵字第1519號 │毒偵字第1903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84│105年度訴字第584│105年度訴字第770│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28日 │ 105年10月28日 │ 106年2月15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84│105年度訴字第584│105年度訴字第770│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1月18日 │ 106年1月18日 │ 106年3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基隆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602 號 │執字第603 號 │執字第1408號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9月10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 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903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70│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15日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70│ │ │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3月15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 │ │
│ │執字第1409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