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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玉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玉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玉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⒉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蕭玉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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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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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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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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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08月13日或107│107年08月13日或107│ │
│ │年08月14日某時 │年08月14日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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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2138號 │ 偵字第213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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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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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42 │107年度訴字第642 │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12.17 │ 107.1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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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42 │107年度訴字第642 │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8.01.03 │ 108.01.03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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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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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 │ │
│備 註│字第542號 │字第5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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