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聲,38,2019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昇


具 保 人 張敏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應予更正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案由「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