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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一○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改依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19日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惟本案目前有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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