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訴,807,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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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朱政衛告訴被告楊坤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朱政衛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5263號
被 告 楊坤良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兼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坤良於民國108 年7月18日下午5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對面工地,因認在同工地工作之朱政衛先前對其質問派工事宜時,高聲咆哮,態度不佳,竟基於傷害犯意,憤而持甩棍毆打朱政衛,致朱政衛受有左胸部挫傷、左肩膀挫傷、左側第6、7、8肋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朱政衛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坤良,坦承上揭時地毆打告訴人朱政衛一情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基隆長庚醫院108年7月18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及甩棍一支扣案可佐。
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 長 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姚 孟 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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