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重附民,4,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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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附民被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附民被告 侯琮壹


鄧淞元




釩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妤
附民被告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附民被告 禹介夫



蘇陳信




許育人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另對附民被告禹介民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禹介民刑事案件通緝中,本院待其緝獲到案時,再行處理,併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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