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重附民,7,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張美華

被 告 魏富貴


被 告 魏雨蓉


被 告 魏雨韜


被 告 魏國明

被 告 魏富國


被 告 林魏寶珠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被 告 張冠晟


被 告 張萌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