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亭儀
指定辯護人 范晉魁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01號),本院認為不宜(108年度基金簡字第10號),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陳 志 祥
法 官 簡 志 龍
法 官 藍 君 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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