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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藍芷薴
被 告 李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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