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附民,65,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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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廖00

原告兼上 廖00之母
一人法定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理人
被 告 鄭宇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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