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8,附民,76,2019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陳裕傑

被 告 余彥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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