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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1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見卷附之撤回告訴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18號
被 告 劉邦立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邦立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中午12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基隆市中山區協和街往漁港方向行駛,行經基隆市○○區○○街000號前,因前方有施工圍籬而欲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看清無來往車
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然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迴轉,適陳宜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在後,兩車發生碰撞,致陳宜蓁人車倒地受有右膝挫滅傷及瘀青、右肘挫滅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宜蓁訴請偵辦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劉邦立於警詢時及偵│承認有於上開時地迴轉並與│
│ │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陳宜蓁發生碰撞,且│
│ │ │自己有過失之事實。 │
├───┼───────────┼────────────┤
│2 │告訴人陳宜蓁於警詢時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述 │ │
├───┼───────────┼────────────┤
│3 │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1、證明被告及告訴人於上 │
│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 │
│ │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之事實。 │
│ │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2、佐證被告駕駛自用小客 │
│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車,本應注意汽車迴車 │
│ │各 1 紙、現場照片 11 │ 前,應看清無來往車輛 │
│ │張、監視器錄影光碟 1 │ ,始得迴轉,而依當時 │
│ │片、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
│ │4 張 │ 情事,竟然未注意及此 │
│ │ │ ,而貿然迴轉之事實, │
│ │ │ 足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事 │
│ │ │ 故有過失。 │
├───┼───────────┼────────────┤
│4 │林義宏診所 109 年 3 月│證明告訴人受有右膝挫滅傷│
│ │20 日診斷證明書及受傷 │及瘀青、右肘挫滅傷之傷害│
│ │照片 3 張 │。 │
└───┴───────────┴────────────┘
二、核被告劉邦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魯婷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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