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交易,181,2020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交易字第181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金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11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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