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交易字第3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嘉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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