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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劉沛琪
被 告 張正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為109 年度基交簡字第37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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