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交附民,110,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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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110 號
原 告 謝○○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綉惠


法定代理人 謝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陳孟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5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5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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