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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陳宏昇
許靜瑜
被 告 張琬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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