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交附民,139,2020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附民原告 許鋒龍

附民被告 何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筱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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