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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簡郭春蘭
郭冬土
郭秀春
郭素珠
郭淑芬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0樓
郭淑慧
居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0樓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賢
被 告 林育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214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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