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交附民,164,2020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巫○安 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巫○璇 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方玉婷
法定代理人 巫亦捷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方玉婷
原 告 巫健生
被 告 許閔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