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交附民,19,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許佳惠



被 告 林吾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