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侵附民,14,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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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0000-000000 (下稱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下稱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陳品睿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法定代理人 張燕如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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