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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詩浩
選任辯護人 黃啟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詩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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