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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代號BA000-H108021號(民國94年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代號BA000-H108021D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真實 姓名對照表)
被 告 張全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被告張全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27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被告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27號),經被害人即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不願意調解或和解,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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