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單禁沒,97,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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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浩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肆陸壹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浩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合計驗餘淨重1.46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於109年3月27日判決科處刑罰,因被告於判決前109年3月24日死亡,經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67號將原審簡易判決撤銷,諭知公訴不受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合計淨重1.462公克,合計取樣0.000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4618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前揭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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