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雅雯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7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4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T恤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雅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72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T恤1 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雅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72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7 月15日確定,109 年7 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T 恤1 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刑事告訴狀、授權委任狀、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7頁至第27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