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基交簡,224,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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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交簡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魁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54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魁元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魁元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更應自我警惕,猶於飲酒後駕車上路,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

且於遭警攔查後,猶因擔心酒駕犯行遭查獲而駕車逃逸,所為顯屬可議;

兼參以被告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0.61毫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未肇致車禍實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偵卷第67頁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無業(參偵卷第1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前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等前案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45號
被 告 謝魁元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謝魁元於民國109 年5月4日上午2時許起至同日上午3時許止,在基隆市○○路00號4 樓539俱樂部,飲用威士忌酒3杯後,明知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上午3 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基隆市○○路0 號前為警攔查,謝魁元加速逃逸,經警在忠二路51號前將其攔下,經警員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1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自白不諱,且有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駕車輛保管單各1 紙及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8 張、警員密錄器擷取畫面11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 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伯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予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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