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基交簡,41,2020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交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彥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所載「本署查中」應更正為「本署偵查中」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彥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騎車,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所可能造成之危害、未肇生交通事故、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結果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自述教育水準為高職畢業、業工、經濟勉持(見偵卷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5號
被 告 劉彥緯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00鄰○○○路
000巷000弄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劉彥緯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晚間6 時4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7 時許止,在基隆市暖暖區某檳榔攤,飲用啤酒2 瓶後,明知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日晚間7 時20分許,駛經基隆市○○路000 號前,為執行勤務之警員發現其面有酒容而盤查,復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經警員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得劉彥緯口中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查中均自白不諱,且有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基隆市○○○○○○○道路○○○○○○○○○○○○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各1 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伯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予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