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林翠琴
被 告 陳明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