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9,基交簡附民,58,2020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楊智顯


被 告 詹家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6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6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